张利霞:
你于2023年5月25日提出新郑A舞团舞蹈培训学校的终止办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5月25日受理。
经审查,你递交的终止办学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六、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和郑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现有校外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和管理体制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郑教监管函【2021】176号)及郑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和调整管理体制工作的通知》(郑教监管函【2021】226号)文件要求,决定准予你在新郑市轩辕路博物馆西侧50米路北举办的新郑A舞团舞蹈培训学校终止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