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公安局 乡级
变更民族成份
"户籍派出所或其他户政窗口"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
15个工作日
免费
新郑市老郑新路与豫04省道交叉口南200米路西
0371-62501109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1、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书面申请;
    4、《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