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民政局 县级
2020-07-22 2020-07-23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 (街道、 管委会)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 2020〕10号

 

为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全面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放管服”改革5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7〕84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2020年河南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豫民文〔2020〕47号)和《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 (郑民文〔2020〕80号)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到乡镇 (街道、管委会)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转变政府职能,按照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原来由县级民政部门承担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 (街道、管委会),进一步提高乡镇 (街道、管委会)的服务水平,优化审核审批程序,提高救助时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优化审核审批流程,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明显提升救助精准化水平,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会救助服务。

三、下放范围

在全市16个乡镇 (街道、管委会)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明确职责

市民政局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管负主体责任,制定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做好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指导乡镇(街道、管委会)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按照乡镇 (街道、管委会)每月提交的最低生活保障名单及资金需求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最低生活保障金;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报表统计。

市财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安排、保障供给和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并落实审批权限下放工作业务经费。

市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乡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的调研,提出进一步加强乡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市扶贫办负责做好扶贫政策措施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积极发展生产,增收脱贫。

各乡镇 (街道、管委会)对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负主体责任,负责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组织入户调查、发起核对、民主评议、低保信息公示、档案管理、政策宣传、信息数据上报,将低保对象名单及资金需求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各乡镇 (街道、管委会)行政正职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第一责任人。

各村 (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审核工作,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协助乡镇 (街道、管委会)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工作,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二)规范流程

1.申请受理。凡具有新郑市户籍的困难家庭,都可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街道、管委会)提出低保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城乡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代理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也可在村 (居)民委员会设立受理申请点,受理困难群众 (代理人)的低保申请。

2.审核审批。乡镇 (街道、管委会)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审核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进行审批。对于审核后拟批准低保的家庭,由乡镇 (街道、管委会)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通过乡镇 (街道、管委会)政务公开栏 (电子屏)、村 (居)民委员会低保公示栏等场所和地点对拟批准低保的家庭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 (街道、管委会)行政正职签批,并在乡镇 (街道、管委会)政务公开栏公开审批结果,在村 (居)委会低保公示栏长期公示低保信息。乡镇(街道、管委会)自受理低保申请后,需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加强培训

市民政局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定期对低保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帮助他们熟练掌握政策规定,有效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各乡镇 (街道、管委会)也要对居 (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业务培训,提高救助服务水平。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 (2020年7月20日至7月30日)。各乡镇 (街道、管委会)根据实施方案,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动员安排部署。

(二)协调推进,全面实施阶段 (2020年7月31日至8月31日)。各乡镇 (街道、管委会)要认真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实施;对各阶段的工作要认真进行小结,及时反馈相关工作信息和进展情况。

(三)评估总结,深化提高阶段 (2020年9月1日至9月20日)。各乡镇 (街道、管委会)要认真总结做法及成效,于2020年9月10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工作评估、总结报告。市民政局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总结评估及反馈,全面分析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不断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改革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 (街道、管委会),是减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层级,方便困难群众的一项惠民措施,各乡镇 (街道、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要将该项工作列为当前民政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成立新郑市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财政局、人社局、市扶贫办及各乡镇 (街道、管委会)主管民政工作副职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乡镇 (街道、管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精心组织实施

各乡镇 (街道、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总体部署思路和要求,及时启动此项工作,要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措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取得实效。

(四)加强队伍建设

各乡镇 (街道、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充实乡镇 (街道、管委会)民政工作人员,配备3—5名专职民政工作人员,确保民政工作有人管、有人干,专职专责行使社会救助服务管理职能,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

(五)加强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 (街道、管委会)。各乡镇 (街道、管委会)要做好工作经费的测算分配方案,对本乡镇 (街道、管委会)民政办公设备及时更新维护,确保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数据平稳安全运行和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六)加大政策宣传

了解政策是整个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各乡镇 (街道、管委会)要充分利用村 (社区)务公开、发放宣传资料、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入千家进万户,使群众真正了解惠民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有关工作的要求及申报程序。

(七)抓好督查指导

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工作,深入乡镇(街道、管委会)进行调查研究,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下放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新郑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乡镇 (街道、管委)受理审核审批操作细则 (试行)

 

 

 

新郑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

下放乡镇 (街道、 管委会) 受理审核审批

操作细则 (试行)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乡镇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依照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49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试行)》(民发 〔2012〕220号)、《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 (郑民文〔2020〕8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郑政 〔2014〕28号)、《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郑民文 〔2010〕120号)和 《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郑民文〔2010〕121号)文件精神,通过优化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使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便民、惠民效果更加明显,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审核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1.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1)具有本市常驻户籍的居民;

(2)共同生活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

2.申请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 (街道、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 (包含离婚协)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等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证、诊断证明、学生证 (或入学通知书)、下岗证、 (退)休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工资性收入的,提交每月工资发放单或工资签领单 (需加盖其就业单位公章),或领取工资所在银行的流水账单 (需加盖银行印章);

(5)土地 (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拆迁协议、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有关裁决、判决、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

(6)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代理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街道、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也可在村 (居)民委员会设立受理申请点,受理困难群众(代理人)的低保申请。

申请材料齐备的,所在乡镇 (街道、管委会)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提供材料不齐全、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审核程序

1.发起经济状况核对

各乡镇 (街道、管委会)应当受理材料之日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家庭状况调查授权核对委托书上报至核对平台发起核对。

2.组织入户调查

各乡镇 (街道、管委会)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 (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在 《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和 《郑州市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核算表》上签字确认。核查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村 (社区)的村 (居)民委员会成员、驻村 (社区)干部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3.组织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 (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以村 (社区)为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 (街道、管委会)工作人员、村 (社区)党支部和村 (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务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 (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 (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村 (居)民代表人数应不少于民主评议小组总人数2/3。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各乡镇 (街道、管委会)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4)形成结论。各乡镇 (街道、管委会)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 (街道、管委会)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4.签署审核意见

各乡镇 (街道、管委会)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进行审核,并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三)公示

由乡镇 (街道、管委会)在申请人居住地村 (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公示栏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 (街道、管委会)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四)审批程序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乡镇 (街道、管委会)主要领导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拟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发放低保证

各乡镇 (街道、管委会)要及时给审批通过的申请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证需填写完整,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标明低保证的有效期限。

二、资金发放

每月月底前,各乡镇 (街道、管委会)及时向市民政局上报本辖区次月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和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 (备案表),并由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按月足额拨付最低生活保障金,市民政局实行 “一卡通”发放方式,及时足额按月发放到位。

三、有下列情形不适合继续享受低保

1.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

2.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

3.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4.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5.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 (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6.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城乡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拥有机动车辆 (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

8.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 (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的六倍)、近两年内建设或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的;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或虽无自有住房,但租住在高档小区的;

9.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10.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 (扶)养人有赡养、抚 (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 (扶)养义务的;

11.当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存款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12.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或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半年内连续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13.低保对象重新就业、子女学校毕业,家庭有经常性收入的;

14.所在辖区因征地、房屋拆迁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超出我市当年低保标准的;

15.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拒绝劳动使其承包管理的田地、山林、水塘等撂荒的 (因外出打工、经商而转包他人的除外);

16.按规定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其它规定

(一)分类施保

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认定过程中,要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及家庭成员构成的情况实行分类保障,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

各乡镇 (街道、管委会)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A、B、C 三类对象。其中 A 类为长期重点保障户,即: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 (患重病或重残),其他人员无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的家庭;B类为长期保障户,即:家庭主要成员伤亡 (患重病或重残),其他成员有劳动能力,但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时间内不会有很大变化,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C类为短期保障户,即: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主要成员虽然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能力较差,生活状况会因就业、农业收成等因素发生变化而脱贫,需要短期保障的家庭。

(二)动态管理

乡镇 (街道、管委会)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并充分利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信息,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数据调整,决定增加、减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乡镇 (街道、管委会)应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保障对象,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由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按季核查。每半年可通过核对系统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一次经济状况核对。

(三)脱贫续保渐退

按照《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 <郑州市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民文 〔2018〕2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接,加强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开展定期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其它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在渐退期内,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等原因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取消渐退期限,转为正常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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