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乡镇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包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等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证、诊断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下岗证、离(退)休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工资性收入的,提交每月工资发放单或工资签领单(需加盖其就业单位公章),或领取工资所在银行的流水账单(需加盖银行印章);
(5)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拆迁协议、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有关裁决、判决、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
(6)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代理户主向乡镇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也可在村民委员会设立受理申请点,受理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
申请材料齐备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提供材料不齐全、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1.发起经济状况核对
乡镇应当受理材料之日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家庭状况调查授权核对委托书上报至核对平台发起核对。
2.组织入户调查
乡镇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在《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和《郑州市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核算表》上签字确认。核查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驻村干部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3.组织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以村为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应不少于民主评议小组总人数2/3。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乡镇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4)形成结论。乡镇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4.签署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5.公示
由乡镇在申请人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公示栏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6.审批程序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主要领导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拟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发放低保证
乡镇要及时给审批通过的申请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证需填写完整,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标明低保证的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