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和代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2张;
2、申请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供养协议、近期照片4张;
4、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一)申请及受理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证件材料原件(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等),并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
(二)审核
1.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核对信息平台上报申请人家庭信息至县级核对平台,县级民政部门汇总后报郑州市核对中心核对。
2.入户调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100%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民主评议。
4.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信息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信息材料后,不低于30%进行入户抽查,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审批决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完善相关材料,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救助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