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和庄镇人民政府 乡级
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郑州市户籍,年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一)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二)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三)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从2015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敬老补助费等统一为高龄津贴。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高龄津贴不计入个人收入。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发放,不再另行申报;其他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按程序申请。
和庄镇便民服务中心
1个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沿河路中段和庄镇便民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0371-85016909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退休证复印件;

新郑市农行商银行卡复印件:郑州市高龄津贴申请表;一寸彩照照片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

1.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3份)、户口簿(出示原件、留存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3份),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行动不便的可委托子女等亲属代理申请),填写《郑州市高龄津贴申请表》(一式3份,另贴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2.申请人在符合发放年龄条件的当月提出申请,当月起计发高龄津贴,发放至亡故当月止。首次发放津贴,自符合条件之月起补发。因个人原因延误申请的,经审核后,从申请批准当月起计发,原则上不予补发。

3.非本市户籍新迁入本市社区(村)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迁入次月即可提出申请,高龄津贴自申请当月起发放。本市户籍各县(市、区)之间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迁入,应提供迁出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高龄津贴转移通知单。户籍迁出本市或亡故的发放对象,其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和所在乡(镇、办)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其迁出或亡故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4.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失联满1个月的,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因失联停发高龄津贴的老人自取得联系后,可以重新申请高龄津贴,从重新核准之日起计发,不再补发。

5.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从89周岁增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至100周岁的,无须再次提交申请,由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填报升级变动申报表,并上报乡(镇、办)。

(二)审核

1.社区(村委会)在接到个人申请后,要认真调查核实,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及时将申请材料报乡(镇、办)。对调查核实不予配合的,不享受高龄津贴。

2.乡(镇、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老人的新增、变更(升级)、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3.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予以发放。同时,报市民政、财政部门,作为匹配资金的依据。

(三)发放

1.老年人高龄津贴,原则上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办理银行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予以发放。确实不具备统一发放条件的,可委托乡(镇、办)民政部门代为发放。

2.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实行年审制度,可采取老人本人到所在社区(村委)进行认定、提供视频实况或当时照片、以及可以证明老人当前健康状况的其他方式进行,每年3月15日前年审完毕,并认真填写审核表。逾期无故不办理认定手续的,从次月停发,直至按规定认定后可以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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