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高龄津贴申请表
县(市、区)、开发区 经手人: 制表时间: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年月 | 贴照片处 | |||||||||||||||||||
*联系 电话 | *身份证号 | ||||||||||||||||||||||
现居住地 | 乡(镇、办) (村、社区) | ||||||||||||||||||||||
*户籍所在地 | |||||||||||||||||||||||
*详细家庭地址 | 银行 帐号 | ||||||||||||||||||||||
从业状况 | □离(退)休 □无业 □其他 | *月收入 | 原工作 单位 | ||||||||||||||||||||
*收入来源 | □退休金 □养老金 □子女供养 □救济优抚 □计生补贴 □其他 | *老人 类别 | □普通老人 □优抚老人 □三无老人 □孤寡老人 □计生老人 □空巢老人 □其他 | ||||||||||||||||||||
听力情况 | □良好 □一般 □很大声才能听见 □听不见 | ||||||||||||||||||||||
过敏源 | 血型 | 常服 药物 | |||||||||||||||||||||
现病史 | □慢性支气管炎 □哮喘 □高血压 □脑血栓 □冠心病 □心脏病 □糖尿病 □其他 | ||||||||||||||||||||||
居住情况 | □独自居住 □与配偶住 □与子女合住 □其他 | 自理 能力 | □能自理 □基本自理 □半能自理 □不能自理 | ||||||||||||||||||||
特长爱好 | □歌舞 □戏曲 □钓鱼 □摄影 □书画 □晨练活动 □旅游 □棋牌 □其他 | ||||||||||||||||||||||
子女情况或受托联系人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多填) | |||||||||||||||||||||||
*姓名 | *与老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住址 | ||||||||||||||||||||
姓名 | 与老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住址 | ||||||||||||||||||||
姓名 | 与老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住址 | ||||||||||||||||||||
*填报人姓名 | *填报人电话 | ||||||||||||||||||||||
户籍地 居(村)委会 意见 |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户籍地 乡(镇)办 意见 |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民政部门意见 |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带*为必填项,出生年月必须与身份证一致;
2.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随申请表附后;
3.“银行帐号”为审批机关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储蓄银行账号;
4.申请表需双面打印。
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共同负责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在随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发放。其他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申请
1.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3份)、户口簿(出示原件、留存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3份),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行动不便的可委托子女等亲属代理申请),填写《郑州市高龄津贴申请表》(一式3份,另贴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2.申请人在符合发放年龄条件的当月提出申请,当月起计发高龄津贴,发放至亡故当月止。首次发放津贴,自符合条件之月起补发。因个人原因延误申请的,经审核后,从申请批准当月起计发,原则上不予补发。
3.非本市户籍新迁入本市社区(村)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迁入次月即可提出申请,高龄津贴自申请当月起发放。本市户籍各县(市、区)之间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迁入,应提供迁出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高龄津贴转移通知单。户籍迁出本市或亡故的发放对象,其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和所在乡(镇、办)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其迁出或亡故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4.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失联满1个月的,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因失联停发高龄津贴的老人自取得联系后,可以重新申请高龄津贴,从重新核准之日起计发,不再补发。
5.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从89周岁增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至100周岁的,无须再次提交申请,由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填报升级变动申报表,并上报乡(镇、办)。
(二)审核
1.社区(村委会)在接到个人申请后,要认真调查核实,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及时将申请材料报乡(镇、办)。对调查核实不予配合的,不享受高龄津贴。
2.乡(镇、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老人的新增、变更(升级)、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3.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予以发放。同时,报市民政、财政部门,作为匹配资金的依据。
(三)发放
1.老年人高龄津贴,原则上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办理银行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予以发放。确实不具备统一发放条件的,可委托乡(镇、办)民政部门代为发放。
2.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实行年审制度,可采取老人本人到所在社区(村委)进行认定、提供视频实况或当时照片、以及可以证明老人当前健康状况的其他方式进行,每年3月15日前年审完毕,并认真填写审核表。逾期无故不办理认定手续的,从次月停发,直至按规定认定后可以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