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新村镇人民政府 乡级
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郑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一)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二)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三)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将此前执行的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敬老补助费等统一为高龄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高龄津贴不计入个人收入。
将此前执行的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敬老补助费等统一为高龄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高龄津贴不计入个人收入。
新村镇社会事务办
每年3月15日前年审完毕
每年3月15日前年审完毕
新村镇政府社会事务办
62620001

郑州市高龄津贴申请表

        县(市、区)、开发区    经手人:    制表时间: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贴照片处

*联系 电话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地

乡(镇、办)     (村、社区)

*户籍所在地

 

*详细家庭地址

 

银行

帐号

 

从业状况

□离(退)休  □无业  □其他

*月收入

 

原工作

单位

 

*收入来源

□退休金    □养老金

□子女供养  □救济优抚

□计生补贴  □其他

*老人  类别

□普通老人 □优抚老人

□三无老人 □孤寡老人  

□计生老人 □空巢老人

□其他

听力情况

□良好  □一般  □很大声才能听见  □听不见

过敏源

 

血型

 

常服

药物

 

现病史

□慢性支气管炎  □哮喘  □高血压  □脑血栓   □冠心病   

□心脏病  □糖尿病  □其他

居住情况

□独自居住    □与配偶住

□与子女合住  □其他

自理

能力

□能自理    □基本自理

□半能自理  □不能自理

特长爱好

□歌舞  □戏曲  □钓鱼  □摄影  □书画  □晨练活动  

□旅游  □棋牌  □其他

子女情况或受托联系人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多填)

*姓名

 

*与老人关系

 

*联系电话

 

*住址

 

姓名

 

与老人关系

 

联系电话

 

住址

 

姓名

 

与老人关系

 

联系电话

 

住址

 

*填报人姓名

 

*填报人电话

 

户籍地

居(村)委会

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户籍地

乡(镇)办

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

民政部门意见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带*为必填项,出生年月必须与身份证一致;

2.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随申请表附后;

3.“银行帐号”为审批机关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储蓄银行账号;

4.申请表需双面打印。

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共同负责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在随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发放其他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申请

1.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3份)、户口簿(出示原件、留存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3份),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行动不便的可委托子女等亲属代理申请),填写《郑州市高龄津贴申请表》(一式3份,另贴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2.申请人在符合发放年龄条件的当月提出申请,当月起计发高龄津贴,发放至亡故当月止。首次发放津贴,自符合条件之月起补发。因个人原因延误申请的,经审核后,从申请批准当月起计发,原则上不予补发。

3.非本市户籍新迁入本市社区(村)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迁入次月即可提出申请,高龄津贴自申请当月起发放。本市户籍各县(市、区)之间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迁入,应提供迁出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高龄津贴转移通知单。户籍迁出本市或亡故的发放对象,其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和所在乡(镇、办)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其迁出或亡故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4.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失联满1个月的,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因失联停发高龄津贴的老人自取得联系后,可以重新申请高龄津贴,从重新核准之日起计发,不再补发。

  5.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从89周岁增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至100周岁的,无须再次提交申请,由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填报升级变动申报表,并上报乡(镇、办)。

(二)审核

1.社区(村委会)在接到个人申请后,要认真调查核实,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及时将申请材料报乡(镇、办)。对调查核实不予配合的,不享受高龄津贴。

2.乡(镇、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老人的新增、变更(升级)、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3.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予以发放。同时,报市民政、财政部门,作为匹配资金的依据。

三)发放

1.老年人高龄津贴,原则上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办理银行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予以发放。确实不具备统一发放条件的,可委托乡(镇、办)民政部门代为发放。

2.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实行年审制度,可采取老人本人到所在社区(村委)进行认定、提供视频实况或当时照片、以及可以证明老人当前健康状况的其他方式进行,每年3月15日前年审完毕,并认真填写审核表。逾期无故不办理认定手续的,从次月停发,直至按规定认定后可以续发。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