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一、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入住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提交安置方案,或者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后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结果
2025年截至6月30日没有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无行政处罚。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025年截至6月30日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方式及电话
0371-6259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