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1号公告,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第八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求职、用工登记。
二、适用对象
有求职意向的求职者。
三、受理机构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四、受理地点(方式)
新郑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社局10号窗口。
五、办理要件
求职登记表;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个人简历;可选择补充提供: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及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等。
六、办理流程
求职人员登记求职意向;提交相关证件、证书、资料;简历入库。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咨询电话
0371-69972711
九、服务时间
工作日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