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 乡级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郑人社办〔2017〕151号)、《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郑财商〔2018〕19号)
1.个人创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乡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男女劳动年龄上线均应按照新农保享受待遇规定的60岁执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或其他单位就业的各类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中央、省财政贴息条件的个人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 期限最长为3年。 2.合伙创业:符合第一项条件的人员,并具备创业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合伙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期限最长为3年。 3.组织创业:组织符合第一项条件的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经济实体。组织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期限最长为3年。 4.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最高为200万元, 期限最长为2年
个人创业 地方15万 国家20万
1.个人创业 (1)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承诺书,下同)、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 (2)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种养殖承诺书等经营证明原件; (3)反担保相关材料(符合免反担保的可不提供,下同); (4)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合伙创业 (1)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 (2)合伙企业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原件; (4)反担保相关材料; (5)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3.组织创业 (1)组织创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 (2)组织创业人员符合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原件; (3)在职职工花名册原件; (4)一年内与组织起来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原件; (5)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原件; (6)反担保相关材料; (7)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4.小微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 (2)企业章程等相关材料原件; (3)经营项目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含民办非企业证照)、需要准入的许可证等原件; (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一年内与吸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在职职工花名册等原件; (5)反担保相关材料。
调查(10个工作日内)。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创业项目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带动就业等情况实地核实。
薛店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电话
62586396

1.个人创业

(1)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承诺书,下同)、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

(2)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种养殖承诺书等经营证明原件;

(3)反担保相关材料(符合免反担保的可不提供,下同);

(4)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合伙创业

(1)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

(2)合伙企业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原件;

(4)反担保相关材料;

(5)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3.组织创业

(1)组织创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

(2)组织创业人员符合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原件;

(3)在职职工花名册原件;

(4)一年内与组织起来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原件;

(5)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原件;

(6)反担保相关材料;

(7)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4.小微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

(2)企业章程等相关材料原件;

(3)经营项目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含民办非企业证照)、需要准入的许可证等原件;

(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一年内与吸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在职职工花名册等原件;

(5)反担保相关材料。

1.申请。线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受理平台(手机APP)实名注册、提交完善贷款资料。

线下申请: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递交完善贷款资料。

2.审核受理(及时审核)。经办银行查询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征信,担保机构查询所持营业执照信息情况和社保信息。核查申请人身份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业务规定。

审核通过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

3.调查(10个工作日内)。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创业项目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带动就业等情况实地核实。

4.评审(每周)。根据贷款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对贷款进行集体研究评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确定额度、期限、贴息等结果。

5.公示(2天)。及时对评审会审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6.承诺担保(当日办理)。签订相关担保合同(协议)等。

7.贷款发放(每周及时放款)。经办银行及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发放情况及时反馈担保机构。

8.贷后管理(放款后到期还款)。相关机构做好借款人的贷后回访和记录工作。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管理,确保借款人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9.到期回收。一般要求借款人贷款到期提前3日将借款本金存入其在银行的贷款发放账户内。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提醒借款人还款。经办银行对到期还款情况做好登记并及时反馈担保机构。

10.逾期代偿。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向经办银行还款的,经办银行进行逾期登记,并积极催收。经多次催收未果的,经办银行在三个月内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担保机构同意后,按合同约定向经办银行履行代位清偿,在此期间创业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暂不纳入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11.追偿。代偿后,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积极催收追偿或进行法律诉讼。

12.担保基金管理

(1)到位分配。对筹集到位的担保基金进行到账处理,根据业务需求向经办银行转存担保基金。

(2)基金统筹。担保基金可采取分级筹集、分户管理、全市集中统筹使用的管理模式。各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3)代偿支出。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时向银行还款的,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应积极催收。经催收无法还款的,由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3个月内用担保基金向银行进行代位清偿。代偿后,及时将代偿情况录入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软件。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暂停担保业务,与该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4)保值增值。在确保担保基金安全和保障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将不超过担保基金总额80%的资金以协定存款或定期存款形式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所产生的利息及时并入担保基金。

13.统计管理。对申请、受理、发放、回访、回收、逾期、担保基金、人员类别、贴息、贷款年度、创业项目等情况,能随时分类、综合、分析、统计,根据时间段形成各种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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