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准备材料:
(1)申请书原件2份,2寸照片2张;
(2)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份(正反面);
(3)结婚证复印件2份);
(4)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或自由房产证明复印件2份;
(5)工商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以及营业执照要求的行业许可证复印件2份,若为合伙经营需同时提供工商局备案的合伙协议复印件2份;
(6)相应类型人员证明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证、退伍证、残疾证、建档立卡贫困明白卡等)复印件2份。
2.反担保人需提供材料:
(1)反担保证明原件2份(不得涂改);
(2)反担保人身份证明、工资折或工资卡(最近半年流水)复印件2份。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
市本级各区人社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核查人员资格、实地查看经营场所等,报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后,转交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核保,签订担保合同,核定担保额度,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转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根据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等办理各类手续,核定贷款金额,发放贷款。
(二)组织起来创业担保贷款
市本级各区人社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核查人员资格、组织就业情况等,报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后,转交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核保,签订担保合同,核定担保额度,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转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根据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等办理各类手续,核定贷款金额,发放贷款。
(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市本级各区人社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创业担保贷款主体资格、吸纳就业人员情况,审核通过后报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核对后,转交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审核、核保、签订担保合同、核定担保额度,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转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根据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办理各类手续,核定贷款金额,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