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 乡级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7个工作日
薛店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现场通知或电话告知
62586396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相关困难证明: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

2)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提供复员转业证明;

3)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劳模证;

4)军烈属,提供军烈属证明;

5)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能证明其单亲家庭及需抚养子女的相关资料;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的凭证;

7)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的大学生,提供毕业证及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材料。

1.申请。申请人向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基层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初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

3.公示。受理机构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不少于3天。

4.认定。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录入省就业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创业证》上标注。

5.办结。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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