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1.新郑辖区内参保单位在办理职工(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录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应为其办理参保登记;
2.因辞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单位开除(除名)或被判刑等原因,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减少。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每月1日至25日(工作日)
新郑市社会保险中心,新郑市文化路与中兴路交叉口新郑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业务受理区社保综合业务窗口
- (一)人员新增所需材料:
- 《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或《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
- (二)人员减少所需材料:
- 《河南省参保职工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或《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