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新区管理委员会 乡级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事指南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接受治疗的,经办机构停止、终止发放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窗口办理
20个工作日
窗口获取
不涉及收费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每月5日至24日(工作日)
新郑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保险科,新郑市文化路与中兴路交叉口新郑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北社保办公区
0371-62693698
0371-69972161

1.《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停(续)发业务办理表》;

2.对服刑完毕要提交服刑完毕证明;

3.提供生存证明等有关材料;

4.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5.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养老待遇与伤残津贴补差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办理退休后初次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单(数据共享后可不再提供);

6.伤残等级变更,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需提供再次鉴定的结论(数据共享后可不再提供)。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