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6-04-21 2026-04-21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6〕7 号 中原建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0XYBN57 

地址:新郑市辛店镇辛店村

法定代表人: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2 月 19 日,郑州市生态 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秋冬季应急管控落实情况对该单位巡查,经 查阅该单位生产记录和视频监控记录,发现该单位 12 月 15 日、 16 日、17 日砼构建制造工序混料搅拌正常生产。12 月 14 日 20 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该单位橙色预警管控措施是:2 条 日产 120m³混凝土生产线/混合-搅拌工序停产,2 台低氮蒸汽发 生器停产,停止公路运输,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 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委托书 1 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的代理权限;

 2.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 1 份; 

3.2025 年 12 月 19 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1 份共 3 页,现场检查(勘查)示意图 1 份 1 页,证明现场检查(勘查) 情况;4.现场照片 12 张,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查)取证 情况;

 5.2025 年 12 月 19 日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4 页,证明你 单位实施的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6.环评手续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等资料,证明你 单位相关环评手续的合法性;

 7.《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关 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1 份 10 页,证明:2025 年 12 月 14 日 20 时启动重污染天气 II 级响应; 

8.《郑州市 2025-2026 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 减排清单》(2024 年 10 月修订版)的通知 1 份 2 页,证明: 对《郑州市 2025-2026 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 清单》的修改;

 9.郑州市 2025-2026 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 排清单 1 份 2 页,证明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执行的措 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2 月 23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84 环责改字〔2025〕33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落实管控措施。

 2025 年 12 月 2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现场复查你单位已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违法行为 已改正。 

2026 年 1 月 1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6〕2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违法行为 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大气受到严 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 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 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 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 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 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 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裁量 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违法行为发生在重污染 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小型企 业,裁量等级 2;裁量因素:持续时间:26 个小时,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 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 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 量因素裁量等级(Bi):【2,3,1,1】,代入公式:10000 + ( 100000- 10000) ×{(3-1)/4+【(2-1)+(3-1)+(1-1)+(1-1))】/4× 4}×50%=40938,最终裁量金额:40938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 决定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万零玖佰叁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开户名称:郑州 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 郑州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 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21 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