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4
住址:河南省新郑市辛店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郑州市联合 督导组交办的辛店镇中煤河南新能开发有限公司有关问题“1.大 量散煤、煤泥露天堆放未苫盖,约 5000 平方米;2.厂区内部道 路积尘较厚,约 5 公分;3.厂房底部破损,密闭不严,散煤外 溢。”,经核查,交办问题的堆场实际经营者赵根锋,租用新郑市 豫新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主要用于储存销售煤矸石。该堆 场储存煤矸石大约 8000 平方,储存煤矸石大约 1 万吨,现场已 覆盖,煤矸石堆放高度约 8 米。院内东、西、北方向设置有围墙 围挡,高度约 3 米,南侧紧邻仓库,高度 11 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 格。
3.2025 年 12 月 24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调查 询问笔录 1 份。证明:违法事实、违法情节。
4.2025 年 12 月 24 日现场照片 7 张,证明:物料堆放情况。
5.2025 年 12 月 24 日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证明:当事人 物料堆放点四周环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2 月 29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5〕40 号),责令你单位 立即对不能密闭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2026 年 1 月 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 情况进行复查。
现场复查你已加高围挡,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6 年 4 月 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6〕12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 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 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 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 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 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 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 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设置的围挡低于堆放物高度,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2000 吨以上, 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 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500m2 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 度,内容: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 1, 5, 4, 1, 1, 1],处罚金额(X): 29800,代入公式:29800= 10000 + ( 100000 - 10000 ) × [ ( 1 / 5 )² + ( 5² + 1² + 5² + 4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7 ) ] × 50%; 该物料堆放点为个人行为,不属于工业企业,最终裁量金额: 298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玖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开户名称:郑州 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 郑州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 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23 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