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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东)东风南路
法定代表人: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 位建设运营的混凝土拌合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混凝土拌合站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于 2024 年 10 月 20 日在新郑市新村镇焦沟村 开工建设年产 20 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南超安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河南超安实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主 要负责人的身份;
2.生产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授权委托书 1 份,证明委托 权限及被委托人身份;
3.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
4.2026 年 1 月 29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3 页和现场 勘察照片 8 页,证明河南超安实业有限公司年产 20 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现场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
5.2026 年 1 月 29 日对河南超安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理调查 询问笔录 1 份共 6 页,证明河南超安实业有限公司年产 20 万立 方米混凝土项目现场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
6.2026 年 1 月 29 日现场勘察示意图 1 页,证明河南超安实业 有限公司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7.河南超安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1 份 5 页,证 明河南超安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合法性。
以上证据取证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9 日。
8.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省豫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 公司出具河南超安实业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拌合站相关资产市场 价值项目评估咨询报告 1 份 29 页,证明河南超安实业有限公司 的混凝土拌合站的总投资额 1180960 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2 月 13 日,我对河南超安实 业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84 环责改字 〔2026〕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办理相关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手续。
2026 年 3 月 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在新郑市新村镇焦沟村开工建设混凝土拌合站项目 已按照要求停止生产。
2026 年 4 月 1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6〕1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 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新郑市新村镇焦沟村混凝土拌和站项目未报批建 设项目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 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 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 号)附件 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 项目管理类 1,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裁量因素共 6 个, 其余因素 5 个。对裁量因素等级进行以下判定:项目建设情况 (A):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 等级 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B1):报告表,裁量等级 1;项目建设地点(B2):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违法 行为持续时间(B3):1 年以上,裁量等级 5;超过限期改正时 间(B4):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5):配 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9048,法定处罚 金额下限(N):11809.6,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 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1、B2=1、 B3=5、B4=1、B5=1。处罚金额(X):40908,代 入 公 式 :40908= 11809.6+(59048-11809.6)×[(5/5)² + ( 1² + 1² + 5² + 1² + 1² )/(5² ×5)]×50%最终裁量金额:40908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万零玖佰零捌元整(¥40908 元)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账户(开户名称:郑州 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 郑州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 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 2102 房间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 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5 月 12 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