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6-06-04 2026-06-04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6〕10 号 新郑市润源有机固废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627Y73M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和庄镇 

法定代表人: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新郑市润源有机固废处理技术有 限公司通过污水运输车辆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后最终排入河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郑市润源有机固废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证件复印 件 1 份。证明:新郑市润源有机固废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复印件 1 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 格。

3、2025 年 12 月 6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4 页。 证明:新郑市润源有机固废处理技术有限公司通过雨水管道排放 污水的情况以及现场取样情况。 

4、2025 年12 月 6 日对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6 页。证明:新郑市润源有机固废处理技术有限公司通过雨水管道排放污水的类别、排放污水的量、排放的方式。

5、2025 年 12 月 6 日现场照片 8 张。证明:对新郑市润 源有机固废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现场勘察调查情况及委托河南中环能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雨水井内积存的污泥压滤废水进行采样情况。

 6、2025 年 12 月 8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3 页。 证明:新郑市润源有机固废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周边地 面为硬化地面且设置有导流槽,在污水外溢或是污水车泄露情况 下污水可沿导流槽回流至污水收集池。12 月 6 日污水车发生污 水泄露情况下未采取污水回流收集的方式而是通过雨水管道排 放至外环境。

 7、2025 年 12 月 8 日对驾驶污水车司机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4 页。证明:水车司机与新郑市润源有机固废处理技术有限 公司关系以及外排污水的过程。

 8、2025 年 12 月 8 日现场照片 9 张。证明:该公司污水 车司机现场指认 2025 年 12 月 6 日凌晨污水通过雨水管网排 放的位置。

 9、水车司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其有效身份。

 10、对新郑康达水务有限公司员工调查询问笔录各 1 份共 8 页。证明:2025 年 12 月 6 日凌晨 1 点 20 分新郑市润源 有机固废处理技术有限公司通过雨水管道外排污水流经新郑康 达水务有限公司雨水井最终进入莲河。 

11、新郑康达水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 份。 证明其有效身份。

12、2025 年 12 月 6 日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证明:新 郑市润源有机固废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四周环境及污染防治设施 情况。

 13、新郑市润源有机固废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2025 年利润表1份,员工名单复印件 1 份,《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1 份。证明:该公司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14、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 2 份,验收文件复印件 2 份。证 明:该公司环评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要求。

 15、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 2 份。证明:该公司办理的固 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在有效期内。 

 16、《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复印件 1 份。证明: 该单位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对应的企业规模。

 17、河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HNZHN (环)检字(2025)第 033-72 号、HNZHN(环)检字(2025) 第 033-73 号报告各一份。证明: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水的 浓度以及外排污水的浓度。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2 月 17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84 环责改字〔2025〕28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 年 12 月 1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到位。 

 2026 年 1 月 1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6〕1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申请听证,2026 年 3 月 6 日公开举行听证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 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 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 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 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 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利用渗井、 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 据,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 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 万吨以上 3 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 处理厂),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 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 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 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i):[3, 2, 1, 1, 1, 1],处罚金额(X):601000,代入公式:6010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 [ ( 5 / 5 )² + ( 3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该企业环评报告中要求生 产过程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外排,未对废水直接排入 外环境设定标准,排污超标状况裁量因素不予计算。最终裁量金 额:604000 元。

 根据听证查明情况,本次泄漏排放的污水总量约为 14 立 方米,系单次、短时间的突发事件,并非大规模、持续性的恶意 排放。润源公司辩称该废水系污泥脱水产生的压滤废水,虽污染 物浓度超标,但对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害较小。其次,该公司事后 态度端正,积极消除影响。听证过程中,该公司反复申明其无主 观故意逃避监管的动机,其废水向来均免费委托邻近污水处理厂处理,并无通过非法排放获益的原因。本次泄漏的直接原因是运 输车辆阀门年久失修,突发故障,加之现场操作人员应急处置不 当所致,根源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员工培训不到位。且 润源公司在案发后并未推诿责任,承诺排查整改,并明确表示愿 意主动承担因此次泄漏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意愿与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的情形。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 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 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 定:

 从轻 30%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贰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账户(开户名称:郑州 市财政局收款账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 郑州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 (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4 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