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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 2025 年 12 月 27 日对河南高 森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YS(HJ)-2025-1227 的检测报 告中对该企业 DA001 二级碱洗塔排放口硫酸雾开展现场采样时 长为 40 分钟。未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 法》(HJ544-2025 代替 HJ544-2016) 中 8.1.1 固定污染源有组织 排放废气样品采样要求:检查采样装置气密性,合格后待采样管 加热至 120℃±5°C 开始等速采样,连续采集 1 小时或 1 时内 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的要求开展现场采样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河南源盛检测技术有限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1 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 件 1 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 印件 1 份 1 页,委托授权书 1 份 1 页。证明:河南源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和被委托人愿意接受询问、调查、接收法律文 书;
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1 份 3 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的合法性;
3.2026 年 6 月 24 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5 页,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7 页,拍摄的现场照片 5 页。 证明:现场违法事实真实性等;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 1 页。证明:勘察现 场;
5.《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 份,企业职工人数 1 份共 2 页,证明:企业的规模划分标准;
6.河南源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1 份和相关证书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单位工作人员的采样和检 测的资质;
7.任务通知单复印件 1 份,委托检测合同复印件 2 份,证明: 河南源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被委托检测机构;
8.河南源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仪器出入库及审查表复印件 1 份,证明:河南源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采样使用的仪器设备;
9.检测报告复印件 4 份,证明:河南源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对郑州市宏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河南高森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开 展检测服务并出具检测报告;
1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84 环责改字〔2026〕17 号)及现场复查意见书,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在整改期限内完成 整改;
11.河南源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河南高森包装容器有限公 司检测费用明细表,证明:你单位开展检测服务工作收取费用情 况;
12. 《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硫 酸 雾 的 测 定 离 子 色 谱 法 》 (HJ544-2025 代替 HJ544-2016)复印件 1 份。证明:河南源盛检 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硫酸雾检测因子采样检测时应遵守的标准。
13.河南源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河南高森包装容器有限公 司检测费用明细表,证明:河南源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检测 服务所得收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7 月 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84 环责改字〔2026〕17 号),责令你单位按照相关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开展采样 监测服务。2026 年 7 月 1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 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整改完成,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工作。
2026 年 8 月 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6〕15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法定时效内未提起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 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 导致监测数据失真案违法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第 三十条第一款“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 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技术服务机 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 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业:(四)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 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 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 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 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 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 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 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3, 1, 1, 1, 3, 1],处罚金额(X):36971,代入公式:36971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1 / 5 )² + ( 2² + 3² +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 ( 5² × 7 ) ] × 50%;,最终裁量金额:36971 元,没收 违法所得 1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 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 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玖佰柒拾壹元整(¥36971),没收违法 所得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开户名称:郑州 市财政局收款账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 郑州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郑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 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9 月 8 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