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19-01-28 2019-01-28
新环罚决字〔2019〕第01号 郑州隆兴管桩附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9916686071-1

法定代表人:林**

地址:新郑市城关乡胡庄

一、违法行为

我局20181129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中频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及气态污染物不能完全集中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121日以《新郑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19〕第012101)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限期三日内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名称: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收款银行:新郑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号:00000002962800028012  00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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