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48B9J43(1-1)
法定代表人:吴**
地址:新郑市梨河镇107国道与韩城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南
一、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UV光氧催化设备未开启,封边、喷胶、吸覆工段生产期间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5日以《新郑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听告字〔2020〕0805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听证内容,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名称: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收款银行:新郑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 号:00000002962800028012 00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11日
(新郑市环境保护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