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0-12-09 2020-12-10
新环罚决字〔2020〕第42号 郑州隆尊木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5HB781C1-1

法定代表人王**

直接责任人:王**      

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新郑市新村镇老观寨村107路西

一、违法行为

我局2020113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主体工程年产室内门10000套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121日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20120105)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听证内容,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对你单位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名称: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收款银行:新郑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号:00000002962800028012  00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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