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0-12-29 2020-12-30
新环罚决字〔2020〕第64号 新郑市旭旭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84600129404

经营者张**

地址:新郑市郭店镇李坟村

一、违法行为

我局20201219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期间,雕刻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直接排入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的规定。

我局于20201225日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20122508)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听证内容,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贰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名称: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收款银行:新郑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号:00000002962800028012  00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229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