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罚决字〔2021〕第19号
新郑市美佳毛条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4MA44NHBK31
经营者:赵**
地址:新郑市郭店镇工业园合欢路与双拥路交叉口东南角
一、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西侧复合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安装的光氧催化污染防治设施未使用,期间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8日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听告字〔2021〕0708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听证内容,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九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九)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账号:923052010903328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