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罚决字〔2021〕29号
新郑双湖水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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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
地址: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中段高坡岩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监改字〔2021〕023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听告字〔2021〕1206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类,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通用处罚裁量基准类中“一般”的阶次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账号:923052010903328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