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罚决字〔2021〕30号
陈**:
性别: 男 民族:汉
公民身份号码:410*************19
住址:河南省新郑市新村镇吴陈00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时,在新郑市G107与万邓路工地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响应情况进行检查,现场一辆型号为SEM6528的装载机正在进行土地平整工作。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施工地点不在2021-2022年秋冬季民生工程名单内,且施工时间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期间,所使用车辆不是纯电动的车辆。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监改字〔2021〕028号),责令你停止使用施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使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听告字〔2021〕1206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重型柴油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类12,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违反应急措施规定使用重型柴油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1台阶次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肆拾肆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账号:923052010903328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