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2-06-22 2022-06-22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2〕4 号 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2453646H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东商业中心 C 区 1 号楼 313-318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伟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新郑市观音寺镇 污水处理站工程”运营项目正在运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违法向沂水河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 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 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 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 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 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 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2〕4 号)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 年 5 月 22 日,你单位 提出了陈述申辩,请求减轻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2022 年 6 月 6 日,经过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重大复杂案件 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陈述理由属实,主观过错程度低,属 公益性质建设项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积极主动整改, 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2.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 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决定给予原处罚金额 53.2 万 元减轻 20%,即以 53.2 万元核减 20%处罚计算,对你单位罚 款人民币 42.56 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排放去向或区域,内容:Ⅴ类水体或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生 活废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不 足 10 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 5 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 不足 2000 吨(工业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 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5, 1, 1, 1],处罚金额(X): 532000, 代 入 公 式 : 532000 = 100000.0 + ( 1000000.0 - 100000.0 ) x [ 3.0 / 5 + ( ( 1 + 5 + 1 + 1 + 1 ) / ( 5 x 5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06400,最终裁量金额: 4256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 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 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的“新郑市观音寺镇污水处理站工程” 运营项目正在运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向沂水河排放 水污染物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肆拾贰万伍仟陆佰元整(42560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 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 9230520109033282 ; 2. 交 行 百 支 账 号 : 411060400010160011709 ; 3.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 号 : 170202012900899996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 到新郑分局 2208 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 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 2102 房间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6 月 22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