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2-07-08 2022-07-08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2〕6 号 河南润之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3372299437 

地址:新郑市龙湖镇袁张公路北侧大司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玉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对运输车辆进行装 填石粉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 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装卸物料场所及产生扬尘的录像、照片;装 卸物料未在密闭设施进行的录像;装卸物料时未进行喷淋的 录像;装卸物料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 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2〕6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 辩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 项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及签字视频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装卸 物料 100 吨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 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 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处罚金额 (X):30250,代入公式:3025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1.0 / 5 + ( ( 1 + 2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 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02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 尘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在对运输 车辆进行装填石粉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 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零贰佰伍拾元整(3025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 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 9230520109033282 ; 2. 交 行 百 支 账 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 3.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 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 到新郑分局 2208 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 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 2102 房间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7 月 8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