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2-07-18 2022-07-18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2〕7 号 郑州弘锴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6DC150Y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007 乡道靠 近城关乡敬楼小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建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对产品进行喷塑固 化时,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录 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 凭。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2〕8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 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 辩权及听证权。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 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 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 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 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 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 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60500,代入公式:60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60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 位 你单位在对产品进行喷塑固化时,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 陆万零伍佰元整(小写:¥60500.0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 郑州市财政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 9230520109033282 ; 2. 交 行 百 支 账 号 : 411060400010160011709 ; 3.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 号 : 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 新郑分局财务科(2208)房间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第 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法制信访科(2102)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7 月 18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