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2-07-28 2022-07-28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2〕9 号 河南领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9L5YPF4R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梨河镇炎黄大道气象局东侧院内 2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传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填报排污登记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 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 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填报排污 登记信息照片、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2〕10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逾期未申 请陈述申辩,也未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 听证权。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不满 1 个月,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 额下限(N):1,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 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 金额(X):10001,代入公式:10001 = 1.0 + ( 50000.0 - 1.0 ) x [ 1.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 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0001.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 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未 填报排污登记表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万零壹元整(小写:¥10001.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号 为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 9230520109033282 ; 2 、 交 行 百 支 账 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 3 、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 号 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财务科(2208)房间换取罚款收 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新郑分局法制信访科(2102)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7 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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