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2-08-02 2022-08-02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2〕11 号 郑州粤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4UHEX7J 

地址: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高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盛锡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 (开工日期),在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高孟村开工建设的郑 州粤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 600 吨水性涂料项目,郑 州粤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规模与审批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该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已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 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 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 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开工照片、 录像;生产线、生产设备超 30%的照片、录像;相关未报批, 或者未批准的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2〕15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 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项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及签字视 频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内的,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 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900,法定处 罚金额下限(N):58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 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1508,代入公式:1508 = 580 + ( 2900 - 580 ) x [ 3.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 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50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开工 日期),在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高孟村开工建设的郑州粤艺 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 600 吨水性涂料项目,郑州粤艺 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规模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已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违法行 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零捌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 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 9230520109033282 ; 2. 交 行 百 支 账 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 3.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 单到新郑分局 2208 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 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 2102 房间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8 月 2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