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2-12-07 2022-12-07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2〕12 号 张*

张* 

身份证号:410123********0022

地址:河南省新郑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 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 年 10 月 11 日接新郑市市委市 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督导组交办(编号 0004100)中铁三局桥 梁厂内有一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进行作业,其位置位于新 郑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内,该车辆未悬挂任何环保标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 局执法人员高*、马*前往现场核实,现场一辆铲车未悬挂 环保号牌,通过该车出厂铭牌显示该车出厂年月为 2010 年, 发动机铭牌显示该车执行排放准 GB20891-2007,型式核准 号为 CNFCG10158100003,确定该车为国一排放标准车,达 不到新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内使用要求。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 十三条第四款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个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 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2〕20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逾期未进行陈述申 辩,我局认为你放弃了陈述申辩权。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及 签字视频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 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规定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 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裁量 等级:3,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 台,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 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 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 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处罚金额(X):8750,代入 公式:8750 = 5000.0 + ( 20000.0 - 5000.0 ) x [ 1.0 / 5 + ( 3 + 1 + 1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 裁量金额:人民币 8750 元整。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 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2022 年 10 月 11 日在新 郑市人民政府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 使用不符合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决定:

       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郑州 市 财 政 局 收 款 专 户 ( 代 办 银 行 :1. 郑 州 银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9230520109033282 ; 2. 交 行 百 支 账 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 3.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 到新郑分局财务科(2212 房间)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 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法制信访科(21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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