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2-12-26 2022-12-26
豫0184环罚决字〔2022〕13号 郭*


郭*

身份证号:412928********5017

地址:辛店镇界牌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 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 年 6 月初,你在郑州市新郑市 辛店镇界牌村开工建设的豆腐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 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 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 问笔录;其他证据;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2〕27 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权。你逾期 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放弃了陈述申辩 权及申请听证权。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及签字视频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 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未建成的,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 内容:超过 3 个月并且在 6 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2,裁 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67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35,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2, 1],处罚金额(X):432,代入公式:432 = 135.0000 + ( 675.0000 - 135.0000 ) x [ 4.0 / 5 + ( 1 + 2 + 2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 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432.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 2022 年 6 月初,在郑州市新郑市辛店镇 界牌村开工建设的豆腐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但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 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佰叁拾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郑 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 ; 2. 交 行 百 支 账 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 3.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
号 :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 回单到新郑分局财务科(2208 房间)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法制信访科(21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12 月 26 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