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2-12-30 2022-12-30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2〕15 号 河南雄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

河南雄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89729186H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神州路西侧(常刘村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增加两台粉碎机、 两条核心预混料生产线、一套机器人码垛系统,未依法报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 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未报批的证明材料;开工建设的现场照 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 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2〕36 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 你单位放弃了这项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及签字视频等 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3, 1],处罚金额(X):28000,代入公式:28000 = 10000.0000 + ( 50000.0000 - 10000.0000 ) x [ 3.0 / 5 + ( 1 + 1 + 3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 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8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增加两台粉碎机、两条核心预混料 生产线、一套机器人码垛系统,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 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 ; 2. 交 行 百 支 账 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 3.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号 :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 回单到新郑分局财务科(2208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 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法制科(2102 房间)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12 月 30 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