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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107 国道 211 号靠近新郑悠然商 务宾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 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3〕1 号) 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逾 期未申请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 实有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 位 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 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