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458RY7N
地址:新郑市郭店镇高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缪**
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大宗物料运输企业门禁 管控平台显示,2023 年 2 月 7 日车牌号为豫 AG99G8 的重型 柴油货车于 16 时 57 分进入你公司,17 时 55 分驶离,经查, 该车辆为国四排放标准的车辆,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 警期间使用国四重型柴油货车进行运输,其行为违反了重污 染天气应急措施规定使用重型柴油车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 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在大气受到严重 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使用重型 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 件;企业运输车辆送货单及运输车辆信息;郑州市欣星管业有 限公司员工工资单;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 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橙色预警管控通知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8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3〕1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 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权。以上事实有送 达回证及签字视频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违反应急措施规定使用重型柴 油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 1 台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 发生时期 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反管控规定次数,内容: 一年内违反管控规定 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 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 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3, 1, 1],处罚金额(X):6406,代入 公式:6406 = 5000.0 + ( 20000.0 - 5000.0 ) x [ ( 1 - 1 ) / 4 + ( ( 2 - 1 ) + ( 3 - 1 ) + ( 1 - 1 ) + ( 1 - 1 ) ) / ( 4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406.0 元
根据《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 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重 型柴油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使用,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根据大宗物料运输企业门禁管控平 台显示,2023 年 2 月 7 日车牌号为豫 AG99G8 的重型柴油货 车于 16 时 57 分进入你公司,17 时 55 分驶离,经查,该车 辆为国四排放标准的车辆,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 间使用国四重型柴油货车进行运输,其行为违反了重污染天 气应急措施规定使用重型柴油车的规定违法行为作出以下 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零陆元整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