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3-05-10 2023-05-10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3〕4 号 郑州农大兽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70899585T(1-1) 

地址:新郑市观音寺镇金升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年 2 月 23 日,因“双 随机”任务我单位执法人员郭**、郭**对郑州农大兽药 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发现位 于厂房东南新建一条水剂生产线项目,该生产线未报批环评 手续,且与原环评审批手续粉散剂项目工艺不一致,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 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 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开工照片、 录像;项目地点不符或者生产工艺不符的照片、其它材料;相 关未报批,或者未批准的材料;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 查询问笔录; ;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 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7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3〕7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 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 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超过 6 个月并且在 1 年以 内的,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 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4192,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838,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4, 1,1],处罚金额(X):22110,代入公式:22110= 10838.4200 + ( 54192.1000 - 10838.4200 ) x [ (3/5)²+ ( 1 ²+ 1² + 4²+ 1 ²) / ( 5² x 5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 终裁量金额:221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3 年 2 月 23 日,因“双随机”任 务我单位执法人员郭**、郭**对郑州农大兽药有限公司 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发现位于厂房东 南新建一条水剂生产线项目,该生产线未报批环评手续,且 与原环评审批手续粉散剂项目工艺不一致,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贰仟壹佰壹拾贰元整(2211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 户 :9230520109033282 ; 2. 交 行 百 支 账 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 3.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 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 到新郑分局【2208】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 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2102】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5 月 10 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