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3-05-17 2023-05-17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3〕5 号 郑州市润强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9H3CWE62

地址:新郑市郭店镇黄金大道与合欢路交叉口北 300 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 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要求使用污染防 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 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3〕9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以上事 实有送达回证及签字视频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且未规范使用污 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 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 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 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 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 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 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 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 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1,1,1,1],处罚金 额(X):39350,代入公式:3935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2.0 / 5)² + ( 2² + 1² + 1² + 1²+1²+1²+1²+1² ) / ( 25 x 8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39350,最终裁量金 额:39350 元。按要求密闭且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 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 产品生产。3、符合环境功能区划。4、微型企业。5 登记管 理。6、1 个月以下。7、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8、配合 检查。最终裁量金额:人民币 3.935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 位 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 动过程中,未按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 理决定:

       罚款 叁万玖仟叁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 号9230520109033282 ; 2 、 交 行 百 支 账 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 3 、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 到新郑分局财务科(2208 房间)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 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法治信访科(2102 房间)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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