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3-05-25 2023-05-25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3〕7 号 郑州市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2489702J

地址:新郑市郭店镇郑新路与黄金大道交叉口西 300 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 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 录像;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3〕12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以上事 实有送达回证及签字视频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 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 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 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 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 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 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60500,代入公式:60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2.855。该企业所对应裁量为1.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 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3、符合环境功 能区划。4、微型企业。5 登记管理。6、1 个月以下。7、两 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8、配合检查。最终裁量金额人民 币:2855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 位 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 动过程中,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 号 : 9230520109033282 ; 2 、 交 行 百 支 账 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 3 、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郑分局财务科(2208 房间)换取罚款票据,并 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法治信访科(2102房间)备案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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