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3-05-26 2023-05-26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3〕8 号 郑州六六家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9LUW3F57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庆安路 189 号靠近郑州威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2 年 12 月 25日,在新郑市和庄镇庆安路开工建设的年产 300 吨复合调味 酱、300 吨复合调味粉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 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 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开工照片、录像;证明建设项目性 质的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勘查示意图;厂房租赁合同;土地规划;人员签到记录;建设 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5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3〕19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 单位放弃了这项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 1,首要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 裁量等级:5;其他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裁量等级 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 间,裁量等级:3;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是否 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 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 级(Bi):[1, 1, 3, 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计算得:5000.0000 + (25000.0000 - 5000.0000 ) x [( 5.0 / 5 )²+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16040,最终裁量金额:1604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 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2年 12 月 25 日,在新郑市和庄镇庆安路开工建设的年产 300吨复合调味酱、300 吨复合调味粉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违法行为 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零肆拾元整(¥1604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 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 号 :9230520109033282 ; 2. 交 行 百 支 账 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3.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账 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 到新郑分局 2208 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 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 2102 房间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5 月 26 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