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3-05-27 2023-05-27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3〕11 号 郑州塑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9L5ENN2H

地址:辛店镇马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生产期间未按照规 定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 集处理直接排入环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3〕17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 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 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 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 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 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 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 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整改,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 处 罚金 额 (X) : 28550, 代 入 公 式 :20000.0+(200000.0-20000.0)[(1.0/5)²+(2²+1²+1²+1²+1²+1²+1²+1²)/(25x8)]x50%,最终裁量金额:285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 位 在生产期间未按照规定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挤出工 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环境违法行为作 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 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 :9230520109033282 ; 2. 交 行 百 支 账 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3.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 到新郑分局 2208 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 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 2102 房间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5 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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