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3-06-02 2023-06-02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3〕12 号 郑州塑人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塑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9L5ENN2H

地址:辛店镇马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开工 日期),你单位在郑州市新郑市辛店镇马沟村开工建设的弱 电穿线管加工生产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 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 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项目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3〕22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 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 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 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超过期限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法 定处罚金额下限(N):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首要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4323.204,代入 公式:4323.204 =3726.9 + ( 18634.5 -3726.9 ) x[ ( 1.0 / 5)² + 1²+1²+1²+1²+1²) / ( 25 x 5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43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在郑州市新郑市辛店镇马沟村开工 建设的弱电穿线管加工生产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 设并投入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肆仟叁佰贰拾叁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 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 号 :9230520109033282 ; 2. 交 行 百 支 账 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3.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 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 到新郑分局 2208 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 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 2102 房间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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