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3-06-19 2023-06-19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3〕13 号 郑州震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7BR2R83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村镇 107 国道与万邓路交叉口 向南 500 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车牌号豫 AN19Z2 车辆检验 不合格但上传车牌号为豫 AH9F12 合格检测报告办结检车业 务;车牌号豫 ATR382 的车辆检验不合格且上传不合格环检 报告办结检车业务;车牌号是豫 AF6202、豫 A3221R、豫AF0727、豫 AC8198 的机动车在检测时采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cm 且在冒黑烟情况下通过检测并为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出具的排放检验报告属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 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 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 检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 照片;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检验数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 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 证;上传不合格检测报告办结检测业务;车辆检测不合格且上 传其他合格报告办结;冒黑烟车辆及合格的检测报告;上大中 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人员名单及违法所得收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3〕24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 期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 申辩权及申请听证权。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及签字视频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25,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裁量 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企业规模,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持 续时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 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 、1 〕,处罚金额(X) 。代入公式:122000=100000.0 + ( 500000.0 - 100000.0 ) x [(1 / 5)²+ ( ( 2 ²+ 1 ²+ 1²+1² )/( 5²x 4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22000.0 元;违法出具六辆车虚 假报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 14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 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 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车牌号 豫 AN19Z2 车辆检验不合格但上传车牌号为豫 AH9F12 合格 检测报告办结检车业务;车牌号豫 ATR382 的车辆检验不合 格且上传不合格环检报告办结检车业务;车牌号是豫AF6202、 豫 A3221R、豫 AF0727、豫 AC8198 的机动车在检测时采样 管插入深度不足 40cm 且在冒黑烟情况下通过检测并为其出 具合格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 元整共计壹拾贰万叁仟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 号 :9230520109033282;2 、 交 行 百 支 账 号 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3 、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 号 :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 新郑分局财务科(2212 房间)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 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法制信访科(2102 房间)备 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6 月 19 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