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3-07-24 2023-07-24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3〕14 号 河南省翔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81733949L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兑周路、南三环(郑飞公司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 有组织废气检测结果上料搅拌脉冲式除尘器排气筒出口颗 粒物有组织排放口废气流量(Nm3/h)数据与测定原始记录 不一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 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 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 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 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 用自动监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 业基本信息;被委托人信息;检测检验记录;与原始记录不一致 的检测报告;改正后的检测报告;现场照片及执法证件复印件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25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3〕27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 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项权利。以上事实有送 达回证及签字视频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该单位不适用该项,不予选取;裁量因素:违法 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期限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整改,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 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裁量等级 1,裁 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收到过同类处罚,裁 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 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 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3, 1,1,1,1],处罚金额 (X) : 25028 元 , 代 入 公 式 : 25028=20000.0+( 100000.0 - 20000.0 ) x [ 1.0 /5² +( 1²+1²+3²+1²+1²+1²+1²)/ ( 5² x7)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25028 元。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 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 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 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 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 测记录的; 

      (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信息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 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单位 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有组织废气检测结果上料搅拌脉 冲式除尘器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口废气流量(Nm3/h)数据与测定原始记录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 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零贰拾捌元整(25028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 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 号 :9230520109033282 ; 2. 交 行 百 支 账 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3.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 到新郑分局 2208 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 2102 房间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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