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郑州市二七区兑周路、南三环(郑飞公司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 有组织废气检测结果上料搅拌脉冲式除尘器排气筒出口颗 粒物有组织排放口废气流量(Nm3/h)数据与测定原始记录 不一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 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 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 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 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 用自动监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 业基本信息;被委托人信息;检测检验记录;与原始记录不一致 的检测报告;改正后的检测报告;现场照片及执法证件复印件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25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3〕27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 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项权利。以上事实有送 达回证及签字视频等证据为证。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 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 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 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 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 测记录的;
(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信息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 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单位 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有组织废气检测结果上料搅拌脉 冲式除尘器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口废气流量(Nm3/h)数据与测定原始记录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 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零贰拾捌元整(25028 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