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3-08-30 2023-08-30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3〕15 号 郑州恒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6JH5B1R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炎黄大道 162 号(原烤烟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在为车牌号豫A292CU 的机动车检测时,通过查看该车辆检测过程数据, 发现该车高怠速平均转速为2406,低怠速平均转速为2505,怠速时转速为2500左右,检测过程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GB18285-2018)双怠速法的检测要求进行机动车检测,并为其出具了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出具的排放检验报告为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 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 校准证书;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照片;与环保部门联网 的检验数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企业员工花名册;豫A292CU 收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3]28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3年7月20日,你单位委托员工程**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材料,请求从轻处罚。理由:一是你单位当天发生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因为员工业务不熟悉,操作不规范导致的,事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整改,并组织员工培训学习相关检测标准及行业检测规范。另外,该违法行为是你单位初犯,违规检测车一辆,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同时你单位也将车辆召回重检,复检后结果是合格的。二是自2020年你公司成立以来,受大环境和这两年疫情影响,经营压力很大,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本次处罚金额太高,希望政府在行政处罚的同时,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程度低,属于工人操作不规范引起的,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事后你单位将进一步查改剖析,加强落实岗位职责和行业主体责任。自觉履行环保职责,也会更加支持环保活动,积极参与各项环保义工活动,力争今后在环保各项工作中,积极起到带头模范作用。四是你单位积极配合,并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积极将违规车辆召回重新进行尾气检测,检测结果是合格的,主动减轻生态 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25,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裁量等级 1;其余裁量因素:企业规模,裁量等级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 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 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 ):5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线( N ):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 A ):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 ):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 级( Bi ):〔2、1、1、1〕,处罚金额人民币 122000 元,代入公 式 : X = 100000.0+(500000.0-100000.0) x [(1/5)²+(2²+1²+1²+1²)/(5²x4)]x50%,经计算,最终裁量金额为人民币 122000 元;根据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经执法人员 复核,你单位积极完成整改。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第 2 款“单位主动减轻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考虑你单位能积极主 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经案审会集体研 究决定,依法在裁量金额人民币122000元的基础上从轻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 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在对车牌号豫 A292CU 的机动车检测时,通过查看该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发现该车高怠速平均转速为2406,低怠速平均转速为2505,怠速时转速为2500左右,检测过程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285-2018)双怠速法的检测要求进行机动车检测,并为其出具了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出具的排放检验报告为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肆拾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 拾元整共计人民币拾万零壹佰贰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 2 、 交 行 百 支 账 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 3 、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 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 到新郑分局财务科(2212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 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法制信访科(21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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