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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223 省道 211 号靠近新郑市光明磨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录
像、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8 月 9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3〕29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
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
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
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
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28550,代入公
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代入公式:2855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 5)²(2²+1²+1²+1²+1²+1²+1²+1 ²)/(5²×8)]×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85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
位 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
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收款账号为
郑州市财政收款账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 ; 2 、 交 行 百 支 账 号411060400010160011709;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 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财务科(2208)房间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
分局法制信访科(2102)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