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3-10-09 2023-10-09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3〕17 号 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661890151C

地址:新郑市郭店镇希望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编号为 91410184661890151C001Y。 生产排污正常情况下,未将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 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 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 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 权人身份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节录);污 染物排放去向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9 月 4 日以直接送达 方式对你单位送达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3〕31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及签字视频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23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裁量等级: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情况: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建 成划(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超过 期限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 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5、1],处罚 金额(X)。代入公式:X=0 + ( 50000.0 - 0 ) x [( 2/ 5)² + (1² + 1² + 2²+1²+5²+1² ) / ( 5² x6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 :9500 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 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属 于排污登记管理类,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编91410184661890151C001Y。生产排污正常情况下,未将污染物排放去向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信息,在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 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 放路支行账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新郑分局财务科(2208 房间)换取罚款票 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法制信信访科(2102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 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10月 9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