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3-11-17 2023-11-17
豫0184环罚决字〔2023〕20号 河南大台农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067581727N

地址:新郑市和庄镇宏达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11日,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开展省级抽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要求加强大气污染物精细化管理,造成生产过程中物料传输环节下料口与振动筛之间软连接破损造成的原料泄露环节产生粉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规模证明材料、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现场勘查示意图、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文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年10月2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3〕37号) ,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这项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6),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2,1, 1,1, 1, 1, 1],处罚金额(X):32150,代入公式:32150=20000.00+ (200000.00- 20000.00)x[(1/5)²+ (3²+2²+1²+1²+1²+1²+1²+1²) / (5²x8)]x50%,最终裁量金额:32150元。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 (一)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要求加强大气污染物精细化管理,造成生产过程中物料传输环节下料口与振动筛之间软连接破损造成原料泄露环节产生粉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3215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郑分局财务科(2212房间)处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法制信访科(2102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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