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3-12-19 2023-12-19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3〕23 号 郑州乾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4MA47NQWY9W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 107 连接线与中华路交叉 口西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荆**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在对豫 A031AG、豫 A21MH0、 豫 AR4U16、豫A33GZ7、豫 CQ1X93、豫 GH1E60、豫 A5077R、 豫 A8672L、豫 A6606K、豫 A0685G 的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时 采样管插入深度不足 40cm,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准》(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的 要求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并为上述 10 辆机动车出具了合 格的检验报告;2、豫 GH1E60 车辆在冒黑烟的情况通过检测, 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3、3 号检测线豫 A5077R 在检测过 程中人为调整滤光片使车辆通过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 告;4、车牌号豫 VB6353、豫 AFQ276、豫 AG0G64、豫 AC388Z、浙 CJ3F86、豫 AR432D、豫 AY928Z、豫 R96R55、豫 A19NH9、 豫 V818JC、豫 A9HS61 共计 11 辆车多排气管车辆检验时,非 车辆原因未进行多排气管采样,出具合格检测报告;5、车 牌号豫 A78SK5、豫 A031AG、豫 A5129A、豫 A1332X 额定转速 填写错误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6、3 号线和 4 号线采样管存 在直角弯头,涉及 10 月 12 日和 10 月 13 日共计 41 辆机动车。 上述违法行为共涉及柴油车检测报告数为 57 份,其中因车 辆重复的检测报告 12 份,因此出具柴油车的检测报告为 45 份;出具汽油车检测报告为 11 份;综上,你单位共为 56 辆 机动车出具了 56 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 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 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 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 查询问笔录;违法车辆的尾气检测照片和出具的检测报告; 收费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 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检测设备检定、校准证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3]43 号) 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 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 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及签字视频为证。

        二、行政处罚单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25:伪造机动 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50 辆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小型企业 ,裁量等级:2;违法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 额上限(M): 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4,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 式:X=100000.0+(500000.0-100000.0) x [(5/5)²+ ((2²+1²+1²+1²)/( 5²x4) )]x50%,最终裁量金额:人民币314000.0元, 违法检测辆车56并出具检测报告,违法所得人民币101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 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 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机 动车尾气时,检测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为上述56辆 机动车出具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出具的排放检验报告为虚 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肆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 万零壹佰元整共计人民币叁拾贰万肆仟壹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 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收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 行 账 号 :9230520109033282; 2 、 交 行 百 支 账 号 : 411060400010160011709; 3 、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 号 : 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 新郑分局财务科(2212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 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法制信访科(2102 房间)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2月19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