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4-03-12 2024-03-12
豫0184环罚决字〔2024〕2号 河南润之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3372299437        

地址:新郑市龙湖镇袁张公路北侧大司村  

法定代表人: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西南侧免烧砖生产区和北侧院内露天堆放砖粉,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河南润之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司**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 年 1 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取证照片;环境评价现状评估报告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4环责改字〔2024〕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2月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西南侧免烧砖生产区和北侧院内露天堆放砖粉,已设置围挡和高空喷淋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4年2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2月2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8号)后,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项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及签字视频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西南侧免烧砖生产区和北侧院内露天堆放砖粉,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27,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裁量等级:4;其他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裁量等级:2;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裁量等级:1;占地面积,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3,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计算得:10000.0 + ( 100000.0 -10000.0 ) x [ (4.0 / 5)² + ( 2² + 1 ²+ 1² + 1²+3²+1²+1²+1²+1² ) / ( 5² x 9)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428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西南侧免烧砖生产区和北侧院内露天堆放砖粉,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 行 百 支 账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 3.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郑分局 2208 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 2102 房间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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